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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广东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真实。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准确。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完整。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五)及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

(六)易得。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

(七)易理解。应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便于信息公开对象更好地理解信息。

(八)权益人保护。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以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四)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受表彰名单;

(七)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工程招标;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渠道:

(一)汕尾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二)汕尾市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

(三)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开。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予以公开;

(四)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工作,市红十字会各部(室)按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做好信息的提供。

第八条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各部(室)拟制公文时,由办公室做好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承办人在发文签批时,应就“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属性提出拟办意见,随公文一并签批,经办公室审核后确认公开属性。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审批过程。市红十字会各部(室)结合工作实际,由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校正信息办理工作,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部室负责人审核,会领导签发或终审,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条  信息的发布、转载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应当注重保密审查,对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报会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信息,需要做撤销处理的,报会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撤销信息及登记存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