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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 汕尾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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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开支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审核资金使用,监督资金运行,维护单位资金安全; (二)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四)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单位党组是财务管理的决策小组,重大财务活动必须经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务室要根据单位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和收入,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财务预算建议经党组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概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约、预先申报的原则;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业务支出应事先请示,待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出。如属专项大额资金支出或计划预算外项目支出,应事先请示,经报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实施。所有物品采购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共同开展,并在单据上签字。 第十四条 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内部财务报销规定,严格报销手续。所有报销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取得正规合法票据,凭票据报销,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报销票据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规范,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虚假、无效或填写不规范的报销票据,单位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并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处理。 费用报销应严格控制在报销规定额度内,超额支出部分不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报销。在资金结算中,各项开支报销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单据的报销,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再报销的制度。各项经费支出单据的报销,必须规范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将发票(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名)及其他凭据等报销凭证整齐粘贴在《费用报销审批单》背面,作为报销凭证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凭证必须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报销凭证上应填明款项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复核)、领导审批签字后才能报销。未按审批程序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经费报销基本程序如下: (一)经办。经手人员填写报销单据,写明详细用途。 (二)证明。证明人员证明支出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核或复核。审核或复核人员对单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或复核。 (四)领导审批。 (五)报帐。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 因公出差报销标准按照市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一)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的标准,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和住所,原则上优先选择公用交通工具;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须乘坐飞机的,由出差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二)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使用公款请客、送礼、游览。 (三)需要报销费用的因公出差,出差前必须经审批后方可报销,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审批的,报销前必须补办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因公出差一律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标准按照市会议费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议计划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才可执行(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一)会议费开支要按规定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单位要严格接待范围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预接待,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三)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五)接待费开支要按规定严格审核,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实物使用及保管具体落实到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资产管理卡片。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算,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单位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财政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单位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按相关财务规定填制会计凭证和编制会计报表。财务人员按规定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按期整理装订成册,由装订人签章后,统一归档保管。 第九章 财务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认真做好财务稽核工作,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报销票据、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接受分管领导财务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审计、财政、税务和上级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2022年9月1日执行的《汕尾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