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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红十字会市本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汕尾市红十字会
发布日期:
汕尾市红十字会市本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高效做好汕尾市红十字会市本级关 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工作,科学加强捐 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捐赠款物使用规范、分配合理、 透明高效,保护捐赠人和受赠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中红办〔2020〕6号)以及《广东省红十字会省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汕尾市红十字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捐赠工作,接受汕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捐赠款物是指由市红十字会作为受 赠人接收社会各界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物资和资金。
第四条 本次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捐赠款 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市红十字会不收取本次捐赠款物的管理费。
第五条 属于定向物资捐赠的,在市红十字会办完捐赠 手续后,原则上由捐赠人直接发送受益对象。受益对象收到 物资后,应向市红十字会出具收据。市红十字会向能提供发 票等合法有效证明的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也 可由捐赠人捐赠至市红十字会,并出具定向捐赠函,市红十字会按捐赠人意愿发送受益对象。
第六条 属于定向资金捐赠的,市红十字会收到捐赠资 金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按捐赠人意愿拨付到受益对象 账户。因受益对象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由市红十字会和受益人协商提出拨付方法。
第七条 属于非定向捐赠的,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的基础上,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使用。具体分配使用流程如下:
(一)非定向物资捐赠。
1.接受捐赠物资,开具捐赠收据。市红十字会负责捐赠 物资的接收工作,对捐赠物品、数量、型号、规格等情况进 行清点核对并登记造册,市红十字会向能提供发票等合法有效证明的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发票等合法有效证明的,由市红十字会出具盖有市红十字会公章的一般收据。
2.报送捐赠信息,移交捐赠物资。由市红十字会向市疫 情防控指挥部报送捐赠人,捐赠物品、数量、型号、规格和 捐赠意愿等信息,并及时将物资移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
(二)非定向资金捐赠。
1.接受捐款,开具捐赠收据。市红十字会负责捐赠资金 的接受工作,并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经办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会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接收,同意接收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报送捐赠信息,拨付捐赠资金。市红十字会向市疫情 防控指挥部报送捐赠信息,并及时将捐赠资金拨付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账户,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
第八条 捐赠款物的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用于援助市外疫情严重地区;
(二)用于我市医院、卫生站、社区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防护与保障;
(三)用于我市需要帮扶的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等;
(四)用于帮扶我市受疫情影响的生活困难的患者;
(五)用于捐赠人指定的疫情帮扶项目;
(六)其他受疫情影响需要支持、救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受益对象应将捐赠款物设立独立会计账目,实 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虚报、挪用或截留捐赠款物。 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服务记录、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条 受益对象应及时向拨付单位报告款物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 管理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市疫情防控指挥 部报送有关情况和工作总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征询款物的具体捐赠流向,市红十字会和受益人应予配合支持。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红十字会公告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规定做好本 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将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出台的 相关新规定,按照新规定参照执行,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