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红十字募捐箱的管理,规范募捐工作,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广东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举办公共活动时,设置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三条  募捐箱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和发放。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向市红十字会申购募捐箱。

第四条  凡是在商场、酒店、宾馆、车站、学校、医院、银行营业网点以及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红十字会须与设箱单位签订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协议书,明确双方对募捐箱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募捐箱由设箱单位摆放在方便群众捐赠的位置,并加以固定。钥匙由红十字会保管。

第六条  募捐箱由红十字会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设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募捐箱的日常保管、安全、清洁维护等工作,防止募捐箱人为损坏或被盗,如发现有异,应及时与红十字会联系。

第七条  募捐箱的捐款,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箱清点,至少每一年清点一次。开箱清点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和设箱单位各派出两至三名人员进行。捐款清点后,填写现金清点凭单,捐款存入红十字会专用救灾救助账户,红十字会向设箱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八条  募捐款要存入救助专户,不与一般资金混淆使用。

第九条  有设募捐箱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每年将本地区所设募捐箱的捐款情况报市红十字会存档备案。

第十条  募捐箱所得捐款,全部用于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

第十一条  募捐箱捐款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募捐箱的捐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市红十字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或设箱单位如需中止协议,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做好募捐款的清点入账及募捐箱的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对募集捐款累计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设箱单位,以不同形式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汕尾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