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汕尾市红十字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汕尾市红十字会
发布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我市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拥护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并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己任,自愿奉献个人的时间、技能、款物和爱心,无偿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的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2、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志愿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
3、不分职业、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4、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汕尾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红志工办)下设人力资源管理部、宣传策划部和各专业服务队。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属下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各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在志工办指导下,各部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相互协助。 第三章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并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4、请求帮助解决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获得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6、志愿服务组织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者组织。
8、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3、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形象。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5、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普通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由市红十志会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以及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一)初次参加招募登记注册的具体程序: 1、发布招募通知。通过市红十字会网站、媒体或其他形式推介志愿服务活动,发布招募信息。
2、接受申请。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3、审核登记。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将志愿者归类建档。
4、注册发证。对一年内累计志愿服务满20小时的普通志愿者,经本人申请,市红十字会审核合格后,发给《红十字会志愿者证》(以下简称志愿者证),并统一注册,同时建立志愿者档案。
(二)因工作原因,对长年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时间,相应进行注册,并发给志愿者证。 第八条 志愿者证的使用 1、志愿者证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是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标志。
2、志愿者参加活动时必须佩带。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 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是登记活动情况的登记表,是志愿者参加考核、评选的依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和管理。组织者应在活动准备阶段向市红十字会申请领取表格,活动结束后由组织者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在活动结束后上交市红十字会。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第三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培训大纲按中国红十字总会和省红十字会编写的大纲执行。每一位红十字志愿服务者原则上要通过红十字知识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专业培训由各服务队按本队的服务项目组织实施。骨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服务队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队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红志工办备案。
(一) 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
(三) 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 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 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 二年内未参加任何志愿服务活动的;
(四) 向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 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和穿着统一服饰;提供服务后,由所属服务队负责人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签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以便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 各服务队要健全志愿服务登记,并定期通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三) 红志工办(或委托各服务队)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宣誓。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 各服务队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队务工作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六)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第十四条 表彰与奖励
(一) 按照全国总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志愿者每年的服务
时间基数为120小时(15个工作日)。达到120小时的为一星级志愿者,再增加120小时的为二星级志愿者,如此累推,每增加120小时晋升一级,至600小时为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人员为终生志愿者,可申领中国红十字总会颁发的红十字勋章。
(二) 志愿者晋升原则。每年达到服务时间基数(120小时)的,
按逐年晋升方式;在短期内投入大量时间参与志愿服务的,按时间方式晋升;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多年,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每年达到所要求的晋级服务时限的,按多年累计方式晋升。
(三) 表彰制度。汕尾市红十字会每年对达到星级的志愿者和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并上报广东省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汕尾市红十字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施行。